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涉外交流合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确保我校涉外交流與合作工作順利、有序開展,規範學校的涉外合作與交流活動管理,促進涉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的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涉外交流合作是指以學校名義或在學校内開展的各類涉外活動,包括:開展中外(含港澳台)合作辦學;境外人士來訪;與境外單位、機構或個人合作開展科研項目、課題研究和社會調查、師資培訓;與外國駐華使領館開展合作、邀請境外人士來校舉辦講座(論壇)或學術交流、參加在校内舉辦的活動;外籍教師和國際學生管理;赴境外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科研合作、跟崗學習、實習見習、冬夏令營等。
第三條 學校涉外交流合作工作要以習近平外交思想為指導,深化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中央“既要保護正當交往與合作,又要堅決抵制和防範滲透破壞活動”的總要求,牢牢掌握對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把握正确的政治導向,嚴守政治紀律和外事工作紀律,嚴防境外反動勢力對我校開展滲透、煽動、破壞活動,确保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治事件。
第四條 學校涉外交流合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校長、黨委書記領導涉外交流合作工作,分管校領導主管涉外交流合作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是學校涉外交流合作工作的歸口管理具體事務部門,負責制定符合本校實際的涉外交流合作工作規劃,處理全校涉外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把關涉外活動及項目,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和學校黨委審批。
第五條 涉外工作人員應該樹立“外事無小事”的觀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涉外工作紀律,要具備保密意識,自覺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涉外及安全保密方面的規定,主動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學校共同做好國家安全保衛工作。凡屬在工作程序、協調過程中屬于我方内部的不同意見,嚴禁對外提供或引用。在涉外活動中,若發現有違反涉外工作規定的現象,需向部門黨政領導及學校領導報告。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六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對拟開展的涉外交流合作内容、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組織者、境外合作方(組織、機構、單位和個人)、參與人員、資金來源、成果運用等關鍵環節和要素要嚴格把關,并報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未經學校批準一律不得開展有關活動。
第七條 加強涉外交流合作内容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處開展涉外交流合作要做到目的明确、内容清晰,嚴格将交流合作内容控制在教育教學領域範圍内,不得開展危害校園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交流合作項目。
第八條 加強對涉外交流合作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學校各單位在開展涉外交流合作前,應全面了解境外合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含外籍及港澳台地區教師)的具體情況(含背景情況),要加強與上級相關職能部門聯系,确保境外合作機構和參與人員安全可靠,經所在部門黨組織審查,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并報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批準。
學校各單位邀請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到校參加活動,或組織師生到校外參加外國使領館活動的,必須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經所在部門黨組織審查,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後,向學校黨委履行報批手續,黨委審批後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内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若學校黨委不能自行審批,則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上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學校各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交流合作,要嚴格對有關組織依法在我境内設立代表機構或開展臨時性活動備案的情況進行核驗,經所在部門黨組織審查,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後,報學校黨委審批。不得與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的組織開展交流合作。
第九條 加強資金來源管理。涉及境外資金資助的交流合作,需重點了解境外資金的來源及背景,經所在部門黨組織審查,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由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後方可接受。
第十條 所有涉外交流合作項目,需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跟進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項目内容、合作對象、資金來源和預期合作成果進行審查、研判,并及時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和備案,并征求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過程監督
第十一條 在開展涉外交流合作過程中,舉辦單位的黨組織要對有關過程進行全程跟蹤管控,一旦發現合作對象有不當言行,應及時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同時将有關情況向學校分管領導和學校黨委及上級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涉外交流合作活動的宣傳報道,需經所在部門黨組織審查,報學校分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定。
第十三條 建立學校涉外交流合作活動數據資料庫,定期對數據資料進行跟蹤分析研究,及時總結涉外交流活動,為進一步開展涉外交流活動積累經驗。
第四章 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黨政領導對開展涉外交流合作、維護政治安全負主體責任,學校校長、黨委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及相關職能部門、二級學院、校内科研機構、學生社團、師生、行政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制定相關涉外交流工作方案,并監督相關工作的開展和實施。
第十六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如實申報合作内容、合作機構、合作人員、資金來源等信息,擅自開展涉外交流合作,并産生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二)有關部門已告知合作内容和合作對象具有滲透性和破壞性,仍繼續開展有關交流合作的;
(三)涉外交流合作過程缺乏監督,對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損害或嚴重影響的;
(四)應當報批但不按規定報批開展交流合作項目的;
(五)開展涉外交流合作,不遵守國家保密工作規定,造成洩密事件的;
(六)其他為切實履行涉外交流合作管理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出現以上情況,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安全部門處理。
第五章 涉外來訪邀請與接待
第十七條 涉外來訪活動中,對主動來訪者或上級部門下達的接待任務,相關單位要根據來訪者的目的、要求等,提出參加接待的部門或人員建議,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經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批準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根據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邀請并接待國(境)外專家來校短期參觀、訪問、講學、合作研究、開展學術交流等。所需經費原則上由來訪者本人負擔;若特殊情況下,所需經費需由我校承擔,要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同意,其費用來源,原則上由邀請的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邀請、接待國(境)外人員,應當在外賓入境前20個工作日将來訪人員名單、有關背景材料、來訪目的等内容經部門黨組織審查後,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由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
第二十條 涉及簽證的短期來訪,邀請單位或部門應提前30個工作日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按規定報批後,方可發出正式邀請。
第六章 涉外交流與項目合作
第二十一條 涉外交流與項目合作工作指校内人員赴國(境)外進行學術交流、講學,開展培訓、教學、科研等活動,與國(境)外機構信息交流、學分學籍認定、文件證明,以及其他與學校工作有關的涉外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涉外各類短期培訓項目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統籌,各相關單位具體實施,相關活動安排需在活動開展前30天以書面形式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經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批準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單位應該緊密結合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工作,探索開展各類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的可能性。确定初步合作意向後,有關單位應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報送拟開展項目的書面材料。經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後,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會同相關單位與拟合作方洽談。
第二十四條 與外方簽訂書面文件,須經學校黨委審核和學校領導同意。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與外方簽訂合作協議,學校不承擔責任,并追究有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類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在實施之前,應根據相關協議,由實施單位負責起草項目實施細則,經學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後執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對項目的整個實施過程實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凡涉及向國(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學校、駐外使領館等單位或個人出具與我校有關人員的成績、經曆、資格等證明文件,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部門黨組織審查,經人事處、教學與科研工作部、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查證核實後,由學校分管領導和學校黨委批準方可出據中、外文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章 涉外合作辦學
第二十七條 涉外合作辦學包括中外合作辦學和國(境)外辦學。中外合作辦學是指外國法人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同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中國境内合作舉辦以招收中國公民為主要對象的教育機構,實施教育教學等活動。國(境)外辦學是指我校與國(境)外單位合作,在合作單位所在地舉辦的以招收當地公民為主要對象的教育機構,實施教育教學等活動。
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緊密結合學校的教學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于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有利于推進教學改革為宗旨。
第二十八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協調全校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具備條件的學院可根據自身的專業情況,原則上在現有的全日制學曆教育基礎上實施中外合作辦學。在國内學習階段,學生歸屬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外方教師管理、辦理學生出國(境)等事務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
第二十九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積極為各二級學院的涉外合作辦學創造條件,各二級學院也可以與外方就涉外合作辦學意向開展非正式接觸。初步意向确定後,在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指導下撰寫拟開展項目的書面材料,經學校領導和學校黨委批準後進行正式談判并簽署書面文件。
第三十條 涉外合作辦學項目在實施之前,應根據相關協議,由相關二級學院起草該項目的實施細則,經二級學院黨組織審查,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由學校領導和學校黨委批準後執行。
第八章 外國文教專家的聘請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聘請外國文教專家應遵循“以我為主,按需聘用,擇優選取,講求實效”的原則。在聘請一定比例的語言專家的同時,結合專業教學和學科建設工作,聘用專業和合作項目研究專家。
第三十二條 需要聘用外國文教專家的二級學院,應根據工作需要,每年4月、11月初将本單位下一學年(學期)拟聘用外國文教專家計劃報學校人事處,經學校批準後,由人事處統一實施,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協助并協調有關學院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外籍專家的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專家證及居留許可和住宿登記以及外籍專家的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具體負責。外籍專家的教學等工作由二級學院負責安排及管理。外國文教專家的報酬由學校按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标準。人事處代表學校與外國文教專家簽訂聘用合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提供相關協助。任何單位不得私自聘用外籍專家和教師,否則,學校不承擔責任,并追究相應部門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相關單位對外國文教專家的管理要嚴格按照合同進行,教學任務如有變更,須在人事處的參與下簽訂補充合同。
第三十五條 後勤管理公司和總務處負責為外國文教專家提供優質的後勤服務。保衛處負責就有關外國文教專家的安全工作與公安、安全部門保持聯系,把外國文教專家公寓作為重點防範場所,保障外國文教專家的人身和财産安全。
第九章 其他涉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邀請或接受國(境)外記者來校訪問等活動必須提前10個工作日先以書面形式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報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後方可邀請和接待。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單位向校外新聞單位、媒體發送我校有關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須事先征得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及有關部門的同意後報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校外新聞單位采訪我校聘請的外籍人員,必須事先征得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及有關部門的同意并報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後方可接受采訪。國(境)外媒體來我校采訪,必須事先将行程、采訪内容等材料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及有關部門審核并報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正式接受國(境)外機構或人士各類捐贈、捐資項目前,必須經所在部門黨組織初審後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報分管校領導和學校黨委審批,捐贈項目須按權限經學校和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後方能接受。有關部門在接受國(境)外捐贈、捐資之後,應與捐贈人保持日常聯絡,并将有關情況通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